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我局依法对所辖医疗机构进行了年度校验审核。截止2018年5月31日,仍有以下医疗机构(名单附后)未按期申请办理年度校验手续。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我局责令以下医疗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我局补办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手续。
受理地点:小店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逾期不办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后果自行承担。
附件:/uploadfiles/201806/22/2018062217453708109256.xls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