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二)承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发送区人民政府征求法规、规章草案修改意见的组织答复工作。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承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前置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担向上级和有关机关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六)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认定、考核工作。
(七)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涉及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办理涉及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建立健全并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八)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承办区人民政府的法律事务,组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对区人民政府有关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论证。
(九)组织指导全区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承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发送区人民政府征求法规、规章草案修改意见的组织答复工作。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承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前置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担向上级和有关机关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六)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认定、考核工作。
(七)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涉及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办理涉及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建立健全并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八)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承办区人民政府的法律事务,组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对区人民政府有关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论证。
(九)组织指导全区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