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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职权编码 | 1900-A-00200-14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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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主体 | |
实施部门或 受委托实施部门 |
区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 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发布)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共,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照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2。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