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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及新、改、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

职权编码 1500-A-00200-140105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实施部门或
受委托实施部门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 国务院国发[1987]24号发布)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审核和专家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重点查处服务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服务活动,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令第38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1-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5-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5-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备注